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5822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173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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