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071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3-173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乐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杰,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商业广场1-1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庚。
第三人:无锡市一方筑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新城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6号楼1406室。
法定代表人:夏松。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一方筑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云
书 记 员 王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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