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辰图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辰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8223号
原告: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吴北路29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辰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城东路333-1-301。
法定代表人:戴铭。
原告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辰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