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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民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长斌,仪征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易鸿,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德桃,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琪,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仪征市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新民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上诉人***自2013年12月31日上诉后至今未能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且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且上诉人***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也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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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刘文辉
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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