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88号
原告: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丰泽商城综合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74204G。
法定代表人:施世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俨、庄彩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003832232Q。
法定代表人张健龙,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庄俊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安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51元,减半收取20526元,由原告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艺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鹤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