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204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军,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英,女,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溪墘管区,系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丰泽商城综合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74204G。
法定代表人:施世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将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8元,减半收取计1266.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方伟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惠贤
书 记 员 黄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