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雨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雨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5118号
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羊流工业园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723255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泉沟法律服务所。
被告:湖北雨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06号观澜国际三期9栋8层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雨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山东冠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