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1312号
原告:***男,
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余松男,
199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湖北雨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06号三期观澜国际9栋8层7室。
法定代表:**。
原告***与被告余松、湖北雨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