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27执2229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清英商贸经营部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谋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淳安县清英商贸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收到法院案款421458.93元,剩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