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光娄塑钢门窗厂,住所地,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门窗市场iv>
负责人:***。
被告:***,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义,大庆市龙凤区彤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光娄塑钢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涛
人民陪审员姜海涛
人民陪审员周向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