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4184号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商业一条街A11-2号。
经营者:张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彬,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风路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D区D-4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姜文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诉被告黑龙江省泓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恒丰塑钢门窗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王庆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