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特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锐特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视众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锐特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光谷总部国际2栋2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视众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5幢1302号。
法定代表人:***。
武汉锐特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环视众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返还渠道保证金500000元;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四、支付案件受理费9183元、公告费560元;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554743元(其中保证金50万元、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4.5万元、案件受理费9183元、公告费560元);二、第一笔款项25万元,于2019年4月31日前由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自该笔款项付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三、剩余款项304743元,由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清后该案履行完毕;四、***就本和解协议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2019年4月28日,***将25万元案款打入本院账户,后本院依法予以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