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2993号
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19幢2-1层236室锟巍企业孵化园68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912350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镇团结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236961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起诉被告四川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睿铭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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