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161号之二
原告:德阳市伟林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百宝村6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16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德阳市伟林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德阳市伟林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伟林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伟林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7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77元,由原告德阳市伟林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