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3211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民兴路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9123508Q。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员工。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镇团结村1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236961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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