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9116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杰,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肖秀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怡斌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75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512.5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米庆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亚琴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