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911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杰,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肖秀标。
原告**诉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米庆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亚琴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