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9116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杰,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楚东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肖秀标。
原告**诉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91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7512.5元。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山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512.5元的冻结及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庆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亚琴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