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王恩凡,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1,005,224元。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川0682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王恩凡、王国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有应收账款约70万元(具体以实际结算支付为准),本院已分别向什邡市军粮供应站、什邡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上述应收账款,待支付条件成就时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恩凡同意将每月工资全部用于执行,本院将定期扣划执行;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