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67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曦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