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什邡市鑫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鑫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周禄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职务不详。
什邡市鑫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价款13,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仅有7.59元余额,未予划拨;除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执行案件,名下机动车、应收账款等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世 倩
审判员 欧阳大伟
审判员 杨 晓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