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4352号
原告十堰创新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被告湖北众网通物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红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创新信息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众网通物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创新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众网通物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创新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创新信息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18元,由原告十堰创新信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马爱国
人民陪审员姚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