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财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吴煜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香榭一品73号33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苏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以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有工程款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佳英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轩 波
书 记 员 张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