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513号
原告: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654858XD。
法定代表人:吴煜洪,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政,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31515L。
法定代表人:舒策仲,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井志,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慈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张新洁,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杭州慈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348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智能化施工工程合同》(下称智能化施工合同),暂定合同价2209724.62元,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智能化施工工程,2017年12月5日工程验收合格。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智能化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149800元,增加路灯施工。2019年1月23日就上述工程,经审定工程款总金额为2433485.85元,按照被告指示原告陆续开具发票2433485.85元,被告支付工程款1591758元,余款833485.85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诉请。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杭州慈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但该公司具体送达地址不明确,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北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7.4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