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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江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镇经执字第0930号
申请执行人***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盛平,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南纬四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超创信息软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1681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曹涌
审判员万保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