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科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11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檀山路10号万科锦程170栋5楼。
法定代表人盛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办的号码为313032722053103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收款人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发的银行本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翔
审判员 赵向阳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