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镇江江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锦堂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1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盛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锦堂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锦堂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江大科茂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徒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后,可以在二年以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