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449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984847X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单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6861M,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关银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丰收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冠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