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4执保368号
申请人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楼××#楼××#楼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19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楼××#楼××#楼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1××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澳蓝(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建平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高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