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2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关银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清水湖宾馆,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清水湖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756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本院已于2018年9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营业收入,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