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4903W。
法定代表人倪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惠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通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49149563。
法定代表人杨泉芳。
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丰公司)与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4.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一方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虞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一方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一方公司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一方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一方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6××××、苏B3××××的汽车两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0日。该公司另有注册于2005年苏B2BP16、2006年苏BT061N、2011年苏B681T5汽车,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因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
4、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一方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一方公司名下有座落于丁蜀镇紫砂村3宗不动产、座落于丁蜀镇紫砂村.潜洛村3宗不动产,均被本院多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一方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虞丰公司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一方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虞丰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一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一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虞丰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一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虞丰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一方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