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967号之二
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4903W。
法定代表人:倪志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被告:圣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桂林路2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39013133。
法定代表人:徐振忠。
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