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134**与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民初713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汇丰时代广场**1705。

法定代表人:倪志东。

原告**与被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业务提成55128.96元,被告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鸿悦华府S1.S2(如皋市石庄镇)外墙保温系统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由被告承揽施工,被告给付8元/平方米的业务提成,双层部分另补4元/平方米,详见合同。被告为主张工程款于2019年也曾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到目前原告的业务提成被告未能及时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业务提成47410元。

被告虞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6日,被告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分包鸿悦华府S1.S2﹟楼外墙保温工程。同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委托方被告,承揽方原告;承揽工程名称:鸿悦华府S1.S2;承揽工程地点: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承揽工程内容:外墙保温系统施工;甲方承诺以结算工程量8元/平方米为业务提成,双层网部分另补4元/平方米支付给乙方;乙方承担本合同保温工程的50%检测费;乙方必须提供结算工程量29元/平方米的发票给甲方;甲方按收到总包工程款同比例支付给乙方。2018年1月,被告分包的鸿悦华府S1.S2﹟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决算该工程的工程量为5725.57㎡,工程款为456123.43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317.26元。审理中,被告认可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0万元。经本院调解被告与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8)苏0682民初70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工程欠款19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3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16万元。如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2万元,被告可就违约金2万元及19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2020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

又查,原告原主张的业务提成55128.96元是依据被告制作的决算书中载明的工程量计算的,即首层2331.10㎡按双层网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为27973.20元,二至三层3394.47㎡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为27155.76元,合计55128.96元。审理中,原告表示由于被告实际取得工程款39万元,为决算书中载明的45万元工程款的百分之八十六,故原告也按该比例将原主张的业务提成55128.96元降为4741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企业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制作的决算书,本院调取的(2018)苏0682民初7091号案卷中的诉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实为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的业务提成即为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报酬。现被告已完成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且已实际取得工程款39万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实际取得的工程款支付相应比例的报酬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报酬47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90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原告**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被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89;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员  储祥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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