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302号
申请人: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3320元,申请人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