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7562号
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4903W,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1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4936936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工业园锡贤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