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赵序伟,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济南松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街道唐官小区1号楼5单元102-2室。
法定代表人:杜加贞,总经理。
被告:杜加贞,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东制梁场,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世纪大道南侧龙湖春江郦城1期14号楼1单元3301室。
代表人:贾晓龙,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东制梁场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松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岳物流)、杜加贞、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东制梁场(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任君,被告松岳物流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杜加贞、被告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的诉讼代理人王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40600元及利息(以1340600为基数,自2020年9月2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黄沙,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9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截止目前尚欠原告13406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松岳物流、杜加贞辩称,我买***的黄沙,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购买我的黄沙。
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
***在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出具的欠条、松岳物流工商信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发票各1份、过磅单5份;松岳物流、杜加贞、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8年开始,被告***购买原告***黄沙,转卖给松岳物流,最后卖给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使用。2020年9月1日,***与***结算,***欠***黄沙款1752180元,后经催要***偿还部分,尚欠1340600元,***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购买***黄沙欠黄沙款事实清楚,***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要求自2020年9月2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要求松岳物流、杜加贞、中铁十局济南东制梁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沙款13406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2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广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周广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