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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通、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通,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40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771567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舒通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舒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