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4876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青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40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发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严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