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48749573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另案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5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未能足额受偿,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群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