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181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4874957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3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