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天颐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天颐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洋淀温泉城1号路1号别墅区3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中路9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天颐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天颐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660万元,或者查封被告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天颐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房屋产权人为担保人保定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百花东路658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U201300057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苑辉
审判员*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