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4386号
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300000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止期 2021年11月23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300000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玉琳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赵 良
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