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2民初1119号
原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054403526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川县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5号楼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2707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17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90985512L。
负责人:***。
原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