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10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
被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2707XB。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5号楼319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翠平,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旺杰,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
人民陪审员 邱仁望
人民陪审员 宋丽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伊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