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931号
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5号楼3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办事处太平庄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街道上坡佳园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街道上坡佳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街道上坡佳园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