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439号
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11号1幢1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宋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1-1-9。
法定代表人:周艳,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唐龙、佘朝富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的账户(44×××80)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限额1亿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邓云茂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作林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保439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11号1幢1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宋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1-1-9。
法定代表人:周艳,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唐龙、佘朝富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亿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岷江支行的账户(51×××9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东城根街支行的账户(81×××9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限额1亿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邓云茂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