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志,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西部智谷A1-1-9。

法定代表人:周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勇,北京恒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源电气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铁精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志,被上诉人唐源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尉、张新,原审第三人国铁精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37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唐源电气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1.本专利与证据1发明构思相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段记载的“本实用新型涉及隧道检测技术,特别是一种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检测装置”、说明书第000段记载的“如何快速、准确掌握隧道质量状态,是隧道维护人员当前面临的重要难题。为确保列车运行安全,相关标准对隧道断面尺寸及结构形态有严格要求,任何的隧道表面裂纹、结构变形,若得不到及时检测及防治,都有可能威胁到列车行车安全,严重时甚至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近年来,随着在役隧道里程增加及部分线路运营时间加长,由隧道质量造成的运营安全问题愈发突出。采用先进手段对隧道质量状态进行在线测量,是其面临的现实难题”、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的“隧道质量检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其涉及的知识面广、难度大,导致现场自动检测技术发展缓慢。目前,还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获取隧道服役状态。显然,当前检测方法根本无法满足轨道交通高速发展需要”、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的“本实用新型为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奠定了硬件基础”可知,本专利涉及技术领域是隧道检测技术,其发明目的在于针对现有的获取隧道服役状态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的问题,提供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检测装置,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本专利针对现有的获取隧道服役状态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的问题,提供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检测装置,发明点在于提供能够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的隧道检测装置,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关注点在于隧道质量状态,其检测对象是隧道,检测方法是摄像装置先拍摄隧道内图像,然后传输进行后续处理,生成隧道内全息成像。此外,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及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及被诉决定中相应记载),证据1涉及隧道检测技术,其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无需依赖人工巡道目测,能够实现隧道内的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也就是说,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均能解决现有的获取隧道服役状态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的技术问题,均能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故本专利与证据1的发明构思相同。此外,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的检测对象也是隧道,检测方法也是摄像装置先拍摄隧道内图像,然后传输进行后续处理,生成隧道壁面立体图。并且证据1也公开了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看出,二者均是为了检测隧道,均包括摄像装置、图像采集卡、图像处理卡及主机。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及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证据1涉及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也公开了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摄像装置是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摄像机12构成360°视场摄像装置。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能够采集隧道内360°视场的图像,是在现有技术由多个摄像机构成的摄像装置已经涵盖一定角度视场的基础上,将摄像装置的视场涵盖为360°,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摄像装置的区别仅在于增加摄像机,使摄像装置的视场涵盖360°视场,也就是增加了对其他区域的图像采集。此外,无论是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还是证据1中的摄像机,其摄像机的检测对象均为其视场内的拍摄对象,其均用于采集视场内的图像,最终目的均为对各摄像机采集的图像进行相应处理后合成整个采集区域的立体图。摄像装置各个摄像机拍摄区域的不同(检测对象的不同),即摄像机朝上还是朝下拍摄,并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果。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面对所述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普遍存在的需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现有技术中存在解决该问题或满足该需求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能合理预期到将该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能够带来成功解决上述问题或满足上述需要的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产生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其次,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摄像机采集图像是本领域的知常识,使用一个摄像机采集图像还是使用多个摄像机全方位、无死角的采集图像,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设置摄像机的手段。为了采集某一区域的图像而在相应位置增设摄像机以进行图像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上并没有任何难度,亦不会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无需提供任何证据来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公开的多台摄像机12沿隧道20的圆周方向排列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摄像机12与图像采集装置13a具有信号连接、处理后的图像形成立体视图影像,能够基本正确地展示出现实中隧道20的损伤部位的位置和尺寸的基础上,为了采集隧道内360°视场的图像,在相应位置增设摄像机以将摄像装置设置为360°视场摄像装置,实现隧道内360°视场的拍摄,从而形成隧道高清全息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增设摄像机形成360°视场摄像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证据1教导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方向,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其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教导了对该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方向,则将有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以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行改进的动机。证据1公开了“摄像机12以正对隧道20全周的内半周排列,要拍摄壁面21的全周,需使车辆11来回行驶。不过,在隧道20内的道路为单车道等的情况下,应将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车辆仅通过单程行驶便可将壁面21的全周拍摄下来。正对隧道20全周排列的摄像机12的台数以15台~20台为宜”(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1段),可见,在证据1记載的摄像机12以正对隧道20全周的内半周排列时,此时摄像机12只能拍摄壁面21的一半,要拍摄壁面21全周,需要车辆11来回行驶。在此情形下,如果需要摄像机12一次拍摄壁面21全周,无需来回行驶的情况下,证据1将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即在相应位置增设了采集相应位置图像的多个摄像机,车辆仅通过单程行驶便可将壁面21的全周拍摄下来可以看出,证据1给出了为了采集某一区域的图像而增设摄像机的技术启示,各摄像机拍摄各自区域,进行相应处理后生成整个拍摄区域的立体图。也就是说,证据1教导了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方向,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摄像头,形成360°视场摄像,对采集的图像进行相应处理后立体成像。4.原审判决脱离申请文件,没有以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基础。原审判决认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不仅涉及对隧道壁面的拍摄,还会对包括轨道在内的隧道所有信息进行拍摄采集,亦即是,其不仅会获得壁面、轨道等检测对象的信息,还会获得各检测对象的相对关系”。对此,一方面,如前所述,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的记载,本专利针对的是隧道质量状态,并未记载涉及轨道等其他对象,也没有记載会对包括轨道在内的隧道所有信息进行拍摄采集。另一方面,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采用多个摄像机组成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实现了隧道内360°视场的拍摄”(本专利说明书第0013段)、“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用于采集隧道内360°视场的图像”(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并未记载摄像机还会获得各检测对象的相关系。即便认为摄像机能够获得各检测对象的相对关系,基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能够形成立体成像,基本正确地展示出现实中隧道20的损伤部位的位置和尺寸,其必然也会获得各检测对象的相对关系,进而立体成像。

唐源电气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国铁精工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唐源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唐源电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唐源电气公司向原审法院诉请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6月16日,唐源电气公司提出了名称为“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的20162057xxxx.0号发明专利申请。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图像采集卡、图像处理卡及主机;

所述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与图像采集卡具有信号连接;图像采集卡与图像处理卡具有信号连接;图像处理卡与主机具有信号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包含若干摄像机,所述各个摄像机安装于一圆环支架上;所述相邻两个摄像机的视场具有重叠部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定位装置;所述定位装置与所述主机具有信号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为速度传感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补偿光源,所述补偿光源用于补偿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拍摄图像时的光照强度。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安装于检测车辆前方,所述图像采集卡、图像处理卡及主机安装于检测车辆内部。”

2018年5月25日,国铁精工公司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5628068B2;证据2:CN105067633A;证据3:CN204210498U;证据4:CN104914108A;证据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018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唐源电气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6月25日,国铁精工公司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1:证据1的中文译文。

2018年6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唐源电气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国铁精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唐源电气公司。

2018年8月16日,唐源电气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2018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国铁精工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唐源电气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国铁精工公司。

2018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唐源电气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2.唐源电气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全息成像,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以及相应的信号连接。并且本专利的全息是指隧道内全方位的、360度的信息,即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拍摄的信息。国铁精工公司认为证据1公开了摄像机的排布是半周和全周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隧道全部拍摄,将摄像装置设为360°视场摄像装置是容易想到的,另外设置为360度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1.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唐源电气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同时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唐源电气公司对国铁精工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亦予以认可,因此,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以国铁精工公司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一)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本发明相关的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中,配备了可在隧道内部沿纵深方向行驶的车辆,及按照上述隧道的圆周方向并列搭载于上述车辆上、可为上述隧道壁面的对应位置各自拍摄动态影像的多台摄像机。如图1及图2所示,实施形态下的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10配备有车辆11、多台摄像机12、图像处理中心13,用于隧道20的壁面21的裂缝等的探伤。车辆11上搭载多台摄像机12,各自正对隧道20的壁面21,沿隧道20的圆周方向排列,通过辅助装置11a加以固定。车辆行驶中,这些摄像机12将隧道20的壁面21连续性地拍摄下来。这里用到的摄像机12,可使用通用摄像机,为了获得更加清晰的图像数据,使用FullHi-Vision的摄像机更佳。摄像机12并列配置的台数并不特定,以8台~10台为宜。摄像机12搭载于车辆11上时,纵向放置或横向放置均可,相邻的两台摄像机12在隧道壁面21的拍摄范围边缘要有些许重叠,以保证壁面21的拍摄范围没有遗漏。摄像机12以正对隧道20全周的内半周排列,要拍摄壁面21的全周,需使车辆11来回行驶。不过,在隧道20内的道路为单车道等的情况下,应将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车辆仅通过单程行驶便可将壁面21的全周拍摄下来。正对隧道20全周排列的摄像机12的台数以15台~20台为宜。图像处理中心13搭载于车辆11之上,或者配置于隧道20的外部,摄像机12拍摄到的图像数据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输入。图像处理中心13包括有图像采集装置13a(公开了图像采集卡)、移动距离测得装置13b、图像截取装置13c、图像合成装置13d、图像输出装置13e(图像截取装置13c、图像合成装置13d、图像输出装置13e共同公开了图像处理卡)。作为此处用到的图像处理中心13,可制作本发明专用的图像处理装置,也可使用安装了专为本发明制作的图像处理用相关软件的通用个人计算机(公开了主机)。图像采集装置13a,可将由各台摄像机12连续输出的图像数据逐帧分解并采集(公开了摄像装置与图像采集卡具有信号连接)。图像截取装置13c,以图像采集装置13a采集的图像数据(帧)及移动距离测得装置13b测得的移动距离数据为基础,分别截取图像数据I1、I2、I3(各帧)中的三个短册行图像。图像合成装置13d通过通用的图像处理技术,将以各台摄像机12为单位得出的第1视差连续图像I1……I1以隧道20圆周方向对应的摄像机12的排列方向(纵向)进行直线式排列,合成隧道整体的展开图像即第1视差展开图像。最后,图像输出装置13e通过通用的图像处理技术,将第1视差展开图像标记为单色蓝色,将第2视差展开图像标记为单色红色后输出至显示器14(公开了图像采集卡与图像处理卡具有信号连接;图像处理卡与主机具有信号连接)。

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成像装置是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摄像装置是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与图像采集卡具有信号连接。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摄像机12构成360°视场摄像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隧道内全方位、360°视场的拍摄。

唐源电气公司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证据1没有公开全息成像,360°视场摄像装置以及相应的信号连接。证据1最终的成像结果是拍摄壁面21,而壁面21不是360度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证据1想到将其摄像机设为360度的,且教科书和惯用手段也不能得知360度。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1段记载的“本实用新型涉及隧道检测技术,特别是一种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检测装置”、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的“隧道质量检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其涉及的知识面广、难度大,导致现场自动检测技术发展缓慢。目前,还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获取隧道服役状态。显然,当前检测方法根本无法满足轨道交通高速发展需要”可知,本专利涉及技术领域是隧道检测技术,其发明目的在于针对现有的获取隧道服役状态需依赖人工巡道目测的问题,提供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检测装置,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而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也涉及隧道检测技术,也能实现隧道内的自动检测。也就是说,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均能解决依赖人工巡道的技术问题,均能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

其次,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及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证据1涉及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也公开了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的摄像装置是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摄像机采集图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采集某一区域的图像而在相应位置增设摄像机以进行图像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上并没有任何难度,亦不会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公开的多台摄像机12沿隧道20的圆周方向排列、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摄像机12与图像采集装置13a具有信号连接的基础上,为了采集隧道内全方位、360°视场的图像,在相应位置增设摄像机以将摄像装置设置为360°视场摄像装置,实现隧道内全方位、360°视场的拍摄,从而形成隧道高清全息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增设摄像机形成360°视场摄像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车辆11上搭载多台摄像机12,各自正对隧道20的壁面21,沿隧道20的圆周方向排列,通过辅助装置11a加以固定。摄像机12搭载于车辆11上时,纵向放置或横向放置均可,相邻的两台摄像机12在隧道壁面21的拍摄范围边缘要有些许重叠(公开了相邻两个摄像机的视场具有重叠部分),以保证壁面21的拍摄范围没有遗漏。摄像机12以正对隧道20全周的内半周排列,要拍摄壁面21的全周,需使车辆11来回行驶。不过,在隧道20内的道路为单车道等的情况下,应将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车辆仅通过单程行驶便可将壁面21的全周拍摄下来。正对隧道20全周排列的摄像机12的台数以15台~20台为宜(公开了包含若干摄像机)。在将摄像装置设置为360°视场摄像装置的基础上,支架为圆环支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3-6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国铁精工公司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唐源电气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中关于证据1公开内容的记载以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实质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回溯到申请日,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选择某一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能否意识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时,是否有动机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或者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解决该问题。

在通常采用的“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过程中,要从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出发,注意避免“事后诸葛亮”,不能因为区别特征属于较为简单的技术手段,而在不考虑两者的技术构思、区别特征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中的作用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片面做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尤其是,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点,一般不宜在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成像装置是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摄像装置是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与图像采集卡具有信号连接。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摄像机12构成360°视场摄像装置。

本案中,首先,关于“360°视场摄像装置”的理解。“360°视场摄像装置”并非本领域规范用语,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隧道质量检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其涉及的知识面广、难度大,导致现场自动检测技术发展缓慢。目前,还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获取隧道服役状态。显然,当前检测方法根本无法满足轨道交通高速发展需要”,第0005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在于: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供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全息成像装置”,第001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采用多个摄像机组成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实现了隧道内360°视场的拍摄,为隧道内部全息成像提供了硬件基础”,第0021段记载:“所述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用于采集隧道内360°视场的图像,继续参见图1,本实施例中的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包含7个高清工业摄像机,所述各个摄像机安装于一圆环支架上;且相邻两个摄像机的视场具有重叠部分。”由此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通过拍摄形成隧道全息图像,而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的作用就在于对隧道各部分进行拍摄,配合其他硬件设施最终形成能够全方位、立体呈现隧道内部情况的全息图像,以供各领域部门人员分析处理。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第0020段记载:“车辆11上搭载多台摄像机12,各自正对隧道20的壁面21,沿隧道20的圆周方向排列……相邻的两台摄像机12在隧道壁面21的拍摄范围边缘要有些许重叠,以保证壁面21的拍摄范围没有遗漏。”第0021段记载:“在隧道20内的道路为单车道等的情况下,应将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车辆仅通过单程行驶便可将壁面21的全周拍摄下来。”可见,证据1中的摄像机是对隧道壁面21进行全周拍摄,通过所得立体视图展开图像实现对隧道壁面状态的分析。相对而言,为获得本专利所述隧道全息图像,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不仅涉及对隧道壁面的拍摄,还会对包括轨道在内的隧道所有信息进行拍摄采集,亦即是,其不仅会获得壁面、轨道等检测对象的信息,还会获得各检测对象的相对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与证据1中的摄像机的检测对象不同,检测方法及其最终目的亦存在差异,在通过360°视场摄像装置拍摄以获得隧道全息图像为本专利发明点的情况下,不宜认定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有误,依法应予纠正。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依法亦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5月19日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国铁精工公司就第201620577xxxx.0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创造性判断,需要判断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与证据1发明构思相同,证据1教导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方向,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原审判决脱离申请文件,没有以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基础。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及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证据1公开了一种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及其各个组成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成像装置是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摄像装置是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与图像采集卡具有信号连接。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摄像机12构成360°视场摄像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隧道内全方位、360°视场的拍摄。

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载明:隧道质量检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其涉及的知识面广、难度大,导致现场自动检测技术发展缓慢。目前,还主要依赖人工巡道目测获取隧道服役状态。显然,当前检测方法根本无法满足轨道交通高速发展需要。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在于: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供基于机器视觉的隧道全息成像装置,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证据1亦为隧道检测技术,其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无需依赖人工巡道目测,能够实现隧道内的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检测方法也是摄像装置先拍摄隧道内图像,然后传输进行后续处理,生成隧道壁面立体图。由此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均能解决依赖人工巡道的技术问题,均能实现隧道内自动检测,提高隧道内部情况巡检效率。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成像装置是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摄像装置是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隧道内360°视场摄像装置与图像采集卡具有信号连接。证据1公开了一种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包括摄像装置、图像采集卡、图像处理卡及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本发明相关的隧道壁面展开图像获取系统中,配备了可在隧道内部沿纵深方向行驶的车辆,及按照上述隧道的圆周方向并列搭载于上述车辆上、可为上述隧道壁面的对应位置各自拍摄动态影像的多台摄像机。经比对,证据1未明确公开摄像机12构成360°视场摄像装置。但在证据1公开的多台摄像机12沿隧道20的圆周方向排列摄像机12设置为正对隧道20的全周排列、摄像机12与图像采集装置13a具有信号连接、处理后的图像形成立体视图影像,能够展示出现实中隧道20的损伤部位的位置和尺寸的基础上,为了采集隧道内360°视场的图像,在相应位置增设摄像机以将摄像装置设置为360°视场摄像装置,实现隧道内360°视场的拍摄,从而形成隧道高清全息成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无论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还是证据1中的摄像机,其摄像机的检测对象均为其视场内的拍摄对象,均用于采集视场内的图像,通过对各摄像机采集的图像进行相应处理后合成整个采集区域的立体图。摄像装置各个摄像机拍摄区域或检测对象的不同,即摄像机是拍摄壁面,还是拍摄轨道,并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果。故,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360°视场摄像装置与证据1中的摄像机的检测对象不同,检测方法及其最终目的亦存在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在将摄像装置设置为360°视场摄像装置的基础上,支架为圆环支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兹不赘述。原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8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23日





本专利



“一种隧道高清全息成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62057xxxx.0号)





关键词



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9号行政判决;二、驳回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第20162057xxxx.0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主文: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