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金照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金照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1291号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照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林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金布拉格。
被告:内蒙古圣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电大小区7-1-1。
法定代表人:***。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金照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圣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收取计2184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1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