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2993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宁,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大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D613-614。
原告**诉被告江苏博大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菁
书 记 员 吴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