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民初954号
申请人: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阿吉镇阿吉村。
法定代表人:王润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强,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修长波,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申请人:姜雪,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人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修长波、姜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姜雪所有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富华大厦D单元703室房屋。申请人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姜雪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恩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欣